第二十一条 县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,由委员会召集。特殊情况下,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。
县科协委员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,由推荐单位提出,经委员会通过变更或增补。
第二十二条 县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,其代表经县级学会,街道、镇、乡科协和其它基层科协组织、有关单位等方面民主协商、推选产生。
第二十三条 县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决定县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二、审议和批准县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
三、制定和修改县科协章程;
四、选举产生县科协委员会;
五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四条 县科协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,由常务委员会召集。
第二十五条 县科协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执行县科协代表大会的决议;
二、选举产生常务委员、主席、副主席组成常务委员会;
三、审议县科协年度工作报告;
四、决定授予荣誉职务;
五、批准县科协委员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;
六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
第二十六条 县科协委员会闭会期间,常务委员会领导县科协的工作。
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,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。
第二十七条 县科协专职主席或副主席主持科协的日常工作。
县科协主席人选变更需经委员会讨论通过,并报县委和上一级科协备案。
第二十八条 县科协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,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配备挂(兼)副主席,聘请县科协名誉主席或顾问。
第四章 县科协机关
第二十九条 县科协机关是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,是独立建制单位。县科协内设办公室、综合部。直属管理县科学技术普及中心等事业机构。
第三十条 县科协机关和直属事业机构按规定配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。健全办事机构,确定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的经费来源,选择热爱科协工作、有专业技术知识、善做群众工作、懂行政管理、年富力强的工作人员组成专职工作班子;同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、聘用社工、招募志愿者等方式充实科协工作力量。
第五章 县级学会 基层组织
第三十一条 县科协所属县级学会是以促进科技进步、发展和普及科学技术为宗旨的学术性、科普性群众团体,业务上受上级相关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指导。
第三十二条 县级学会的基本条件
一、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依法登记;
二、承认县科协章程;
三、有学科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;
四、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,编印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书刊;
五、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经费来源。
第三十三条 县级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5年召开一次,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,审议并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,制定、修改章程,选举新的理事会。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三十四条 街道、镇、乡科协是县科协的基层组织,为县科协团体会员,受乡镇党委领导,业务上受县科协指导,组织开展本街道镇乡科普工作,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科技示范户。
第三十五条 街道、镇、乡科协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,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,审议批准工作报告,制定、修改章程,选举产生街道、镇、乡科协委员会。
第三十六条 县科协根据本县科技、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,和农村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以及社区的要求,指导组建农村专业技术协会、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科协及其他科普组织。
第六章 会 员
第三十七条 县科协实行团体会员制。学会和重点学校科协、大型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,符合条件的,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。
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。
第三十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:
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,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监督权;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,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。
团体会员须遵守本章程,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,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,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,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。
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。
第七章 工作人员
第三十九条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,科协机关工作人员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进行管理。县科协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进行管理。
第三十四条 县科协所属的学会对其工作人员参照挂靠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。
第四十一条 县科协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,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,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,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。县科协主席、副主席应有较高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。
第四十二条 县科协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,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,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。
第八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
第四十三条 经费来源
一、财政拨款;
二、资助;
三、捐赠;
四、会费;
五、企事业收入;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四十四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,县科协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,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、检查和监督。